札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
青海鸿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91630104595048678C):
本委已受理张修建诉你单位工伤医疗费争议一案(札达劳人仲〔2026〕1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札达劳人仲〔2026〕12号),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宣舞路6号,19389070058),逾期视为送达。
裁决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张修建与被申请人青海鸿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青海鸿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修建支付医疗费13436.97(大写:壹万叁仟肆佰叁拾陆元玖角柒分)元。
三、被申请人青海鸿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修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547(大写:壹拾贰万玖仟伍佰肆拾柒)元。
四、被申请人青海鸿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修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3101(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壹佰零壹)元。
五、被申请人青海鸿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修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补助金141324(大写:壹拾肆万壹仟叁佰贰拾肆)元。
六、被申请人青海鸿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修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5331(大写:叁万伍仟叁佰叁拾壹)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第七、第八项请求。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472739.97元(大写:肆拾柒万贰仟柒佰叁拾玖元玖角柒分)。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札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