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达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索引号:xcxg/2018-000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札达县财政局
- 名 称:札达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札达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1号)、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和(藏财农字〔2017〕16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札达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札达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预算和阿里地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以下统称县)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易地扶贫搬迁、优势特色产业扶贫、国有扶贫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想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札达县财政根据我县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县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我县扶贫开发,并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第七条 札达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深度贫困地区、边境贫困地区、自然资源贫乏地区倾斜,使资金聚焦我县脱贫攻坚主战场。
第八条 札达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资金分配根据乡镇的客观因素、政策因素和绩效因素三部分综合统筹考核进行资金分配。
第九条 每年选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时,由脱贫攻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可结合当年我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札达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投向分别由札达县扶贫专班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札达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报札达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札达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我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逐步下放,根据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我县要充分发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县扶贫资金安排要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优化扶贫项目计划,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中央、自治区和地区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札达县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除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牧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牧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确定的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主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易地扶贫搬迁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札达县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委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事;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积极利用扶贫货款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由社会组织承担。
(四)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能力好、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明显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札达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央补助、自治区预算和地区安排情况及时会同县级财政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县级财政根据分配方案或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抄报上级财政,同时抄送札达县主管部门。
(一)对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札达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金文件或县财政告知单后15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在收到分配方案或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意见后10日内完成下达。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札达县主管部门应于审定预算后15日内提出分配方案,财政在收到分配方案或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意见后10日内完成下达。
(三)对整合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项目资金,部门预算已经细化的,在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准后,由财政及时下达。
第十八条 对本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或告知同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批复及时下达至相关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一)县收到地(市)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资金分配方完,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地(市)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地(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中:执贫项目率项对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500万以上产业项目报经地(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札达县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有关情况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二)县级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部门在次年不子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统筹用于扶贫。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结余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自治区财政,统筹用于扶贫开发;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用于扶贫开发。
(三)县级主管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县级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第五章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向同级财政部门中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项目段(最终)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按工程进度找付(预拨)工程款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的方式拨付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个项目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级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拔比例由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建设总额的90%。对村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攻坚项目,工后拨付比例可达项目管理部门审定投资的90%(不超过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县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主管部门应当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同级对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资金额度。工决算申计不作为扶贫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我县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找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中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中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明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为县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统一拨付资金的意见等。
对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相关证明村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扶持)合同同书;
4.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设类项目)
5.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设备、工资等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7.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单个工程验收单;
8.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申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9.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唆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0.项目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1.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二)采取一次性申请找付资金的,应提供第1-9项材料。
采取分次中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中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9项材料;中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1、10和11项材料。
可根据当地实际和项目报账需要,在上述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子拨付资金
项目目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项目实施单位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其他按规定不应子以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县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应提未提资金找付申请或申请缺少相关证明对料的,县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主管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7)88号)相关规定,遵循聚黛精准、突出成效;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类分级、权责统一;强化监督、适当鼓励的原则。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适时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依据:
(一)中央、自治区、地区和县关于脱贫攻坚、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
(二)中央、自治区、地区和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第三方考核评估结果等;
(四)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五)统筹整合资金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金审计报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资金检查结果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参照自治区专项扶贫自己绩效考评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札达县财政局会同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