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札达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zdx/2019-00004
  • 发文字号:札政发〔号2019〕52
  • 发文机构:札达县人民政府
  • 名 称:札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札达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6-06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局、委、办:

札达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札达县人民政府   

201966日    

 

 

札达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2014-2017年分年度实施方案>通知》(藏环发2014321号)精神、《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实施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分工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1489号)精神和《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1815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依据札达县县城总体规划,县城规划区集中供热总面积32.12万平方米,供热中心规划总建筑面积3240平方米。预计位于札达县城东北部,管网延城区道路设为禁燃区。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扩大。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冬季天气寒冷,城区主要能源消耗为煤炭的实际,阿里地区规定的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Ⅰ类(一般)。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型煤、焦炭、兰煤。

(二)型煤:硫含量大于0.50%、挥发份12.00%

(三)焦炭:硫含量0.50%、灰份10%、挥发份5.00%

(四)兰炭:硫含量0.50%、灰份10%、挥发份10%

(五)国家和自治区、地区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分期限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及燃用高污染燃料。

1.2019年底我县所有小型锅炉必须完成拆除或改用其他清洁能源工作,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札达县集中供暖完成后县城东北部,管网沿城道路等地段内将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统一供热。(注:禁燃区将随着我县集中供暖工程的逐步完善,进一步扩大。)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县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札达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陈 小 刚  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陈      县委办主任

                  巴      政府办主任

成       员:白玛桑珠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达巴乡党委书记

           罗 绍 勇  政府副县长、楚鲁松杰乡党委书记

           达瓦旺堆  托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伦珠次旺  香孜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索南项加  萨让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底雅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拉巴次仁  曲松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扎西次仁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札达县分局局长

多吉坚才  县发改委主任

      县住建局局长

旦增多吉  县财政局局长

边旦扎巴  县公安局副局长

拉旺扎西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次仁旺久  县水利局局长

多吉次仁  县质监站副站长

      县商务局局长

高 秀 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切尼仁增  县气象局副局长 

扎西贡布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札达县分局,由陈小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扎西次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具体行动,也是建设生态札达、美丽札达的客观需要。此项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二)明确职责

1.环保部门

1)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

2)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3)负责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改造和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4)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2.住建部门

1)严把规划关,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开工许可手续。

2)加快推进县城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逐年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同时要进一步推广清洁燃料的使用。

 3.发改部门

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同时协调住建局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地区制定的降低增容(配套)费标准,制定我县降低增容(配套)费标准,将禁燃区工作和全县节能工作有效结合起来。

4.财政部门

根据程序及相关标准保障县本级相关工作经费。

5.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对妨碍公务、暴力阻挠等行为,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确保禁燃工作有序进行。

6.林业部门

配合协调我县集中供热工程的绿化林(带)等相关政策处理,在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期间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7.应急管理、质监部门

协助环保部门摸清燃煤、燃料锅炉各种基础数据,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严格审批“禁燃区”所涉及新增锅炉的使用许可,增强环保许可证可前置条件。

8.自然资源部门

协助住建部门完善我县供热站和管网规划,协助相关单位加强办理热力管网设施建设规划审批。

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强化信用约束手段,未按规定报送年报、公示及时信息的市场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10.气象部门

按照规定做好我县空气质量发布、应急预报重污染天气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我县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

1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无压锅炉、窑、灶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12.六乡一镇政府

负责本辖区内高污染禁燃区方案的划定工作和高污染燃料的控制工作,督促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期完成改用清洁燃料工作。

13.县供电公司负责

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